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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伤养服务期间,治疗工伤部位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伤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伤养人员实际生活照料需求,据实收取生活照护服务费和伙食费,按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记账工作。
(二)居家伤养服务期间,治疗工伤部位产生的符合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治疗费用,按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治疗次数标准,在限额内据实支付。年度总费用超出人均标准的部分,工伤基金不予支付。其中:无生活自理障碍的,年人均最高限额2万元;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年人均最高限额3万元;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年人均最高限额4万元;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年人均最高限额4.8万元。
(三)接受伤养服务期间,为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结算。
(四)已在伤养服务机构进行医保长护或民政养老服务的,其治疗工伤部位的费用按工伤门诊治疗的方式联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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